宝鸡市货车司机赵某驾驶载重量大货车,在眉县槐芽镇周边撞到了一根电杆,接着驾驶逃逸。期内该地群众刘某发觉,驾驶三轮车追赶。期内被赵某驾驶撞到辗压,不幸遇难。2022年3月从法院获知,赵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判缓。
男人赵某32岁,住在陕西省宝鸡眉县。
案发后晚22时左右,赵某驾驶超重型自卸货车前去槐芽镇草莓苗销售市场周边运送沙石,当行到槐芽镇保安人员堡村大农场路超车时,不小心将保安人员堡村十二组电杆撞到,接着赵某离去当场。
次日早8时左右,大货车买车人张某和赵某一起返回当场,移开车里的电杆,将自卸货车给出。由于担心被群众拦住,赵某驾驶大货车逃出。9时左右,此车一条生产制造路时,赵某发觉12组群众小组长刘某驾驶鲜红色三轮车在后面追赶,赵某在逃出全过程中,躲避马路边放置的其它汽车时,疏忽对道路状况开展观查,不小心将刘某辗压于大货车的左后胎下,致刘某现场身亡。
经评定,被害人刘某系遭到极大钝性外力致全颅碎裂,胸腹腔内脏器官损毁身亡。
案发前,赵某积极警报,并在现场等候时被抓捕,买车人张某已赔付被害人亲属各类损害80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赵某表明原谅。
法院审判本案期内,赵某的刑事辩护律师明确提出,赵某的个人行为不符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在驾驶全过程中找不到对实时路况疏忽观查的个人行为,向后观查并不是一切正常前行行车中驾驶员的责任,因而不会有过错个人行为;被害人如何死亡,基本事实不清。被害人驾驶追赶被告方,后怎样赶到被告方车子边上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客观事实不清,事故责任划分不清,不可判断被告方犯法;其驾驶个人行为并没对被害人有迫切性和不良影响;被害人在追赶全过程中,沒有语言表达或身体个人行为阻止和阻止的意思表明,赵某沒有大量的特别注意责任。
山西省眉县法院审判本案觉得,赵某在生产制造道路上驾驶车子逃出时,因麻痹大意,没有尽到到安全性留意责任,致一人身亡,其个人行为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驾驶碰断村组电杆后驾驶逃出,行车在与车几乎同宽的生产制造道路上,明知道被害人在后追赶,本应更为留意驾驶安全性和观查实时路况,理应预料自身的个人行为很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結果,但在躲避正前方放置汽车的历程中,因为麻痹大意而没预料,导致被害人被辗压于车轱辘下身亡,法院一审理处其刑期三年,判缓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