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前言
在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质疑竞争者、质疑采购文件信息状况较多,可是,你听说过供应商自身质疑他们的行为吗?有没有觉得这是一种串标或串标的情况呢?
经典案例
A供应商参与了一个工业设备工程项目的采购主题活动,有三家供应商报考参加,开评标后,A供应商并没有中标,过后,他发现自己投标文件中所投机器的性能参数不符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在符合性审查中认定是无效投标文档。因此A供应商以评审专家经验不足、不负责任,在审查环节中并没有发现的问题为理由,向采购代理公司明确提出质疑,规定打倒中标结论,重新招标。
那样,供应商能不能质疑自身?A供应商是不是有过错?若质疑取得成功,此项目能不能重新招标呢?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供应商自己无法质疑“自身”,依据《政府部门采购质疑和举报方法》第10条而且融合实例看来,A供应商达到下列规定:
归属于参加此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
质疑内容是采购全过程;
A供应商觉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A供应商要在质疑的期限内提到;
A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明确提出,其要求打倒采购过程的需求原因成份。
因此,A供应商的质疑是设立的。其次,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供应商自己无法质疑“自身”,针对个人利益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该案件中看起来A供应商自身质疑“自身”,但本质在质疑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采购流程的违反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采购质疑和举报方法》第十条第一款
供应商觉得采购文档、采购全过程、中标或是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在得知或是应知应会其合法利益危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公司明确提出质疑。
A供应商无需要为过失负责任,在所有采购过程中,尽管其曾在A供应商的过失,但A供应商但不必须为过失负责任。从全部实例看来,供应商自身质疑“自身”,看起来荒诞,其实就是A供应商在运用标准为自己争得再一次得到采购协议的机遇。假如质疑取得成功,不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应依规再次机构采购主题活动,自己能再度参加,而且还能根据民事案件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开展赔偿损失,可以说一举多得。而自己却一点义务也没有。
若质疑取得成功此项目需重新招标,A供应商的高超之处就在于为了能获得成功,应用了法律规范,依据《政府部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会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
新项目根据符合性审查的投标者不够三家,应当重新招标也可采用别的采购方法采购。若该质疑经核查确实,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必须依规重新招标,那样A供 应商有机会再度参加,都还有中标的可能性。
《政府部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会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招投标金额规范以上采购新项目,招投标截至后投标者不够3家或是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者不够3家里的,除采购每日任务撤销情况外,根据下列方法解决:
(一)投标文件存有不科学条文或是招标流程不符合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公司纠正后依规重新招标;
(二)招标书并没有不科学条文、招标流程符合要求,要选用别的采购方法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行政机关准许。
尽管,供应商能够对自身明确提出质疑,但是并不提议供应商为了能个人利益专业设坑采用相似的个人行为,在采购时间紧迫的情形下,重新招标会延迟时间新项目采购时长,从而影响整体上的采购方案,供应商或是要好好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撰写投标书,以能力和计划方案赚取中标!
针对供应商质疑他们的行为,你们怎么看,是不是感觉有串标或串标之嫌呢?请于评论区留言发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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