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两家投标人业绩出现项目差异,如何认定两家投标人业绩出现

一、实例介绍

2019年3月5日,某商务大厦XX型号电力设备安装项目发标,并准备于3月27日投标、投标。招标书里的业绩要求是:投标人还需提供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标准,如果没有签署时长,以双方约定服务项目逐渐为准)至投标当天XX型号电力设备安装项目合同书业绩证明文件,依据所提供合同书总计总额开展得分,最高分20分。

合同书总计总额为0,不得分;合同书总计总额在0(没有)万余元~100(没有)万余元,得4分;合同书总计总额在100(含)万余元~200(没有)万余元,得8分;合同书总计总额在200(含)万余元~300(没有)万余元,得12分;合同书总计总额在300(含)万余元~400(没有)万余元,得16分;合同书总计总额在400万余元或以上,得20分。投标人还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应包括合同关键页(合同首页、额度页、服务项目页、签名盖章页)扫描文件及其最少一张该协议相匹配发票扫描件及中标通知,缺少任一项,视作失效业绩。并尤其标明:但凡合同总金额朦朦胧胧的,视作此笔合同书业绩失效;合同签订日期或承诺服务项目起始时间无法断定的,不计算业绩。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书开展业绩审查的时候发现,投标人A与投标人B所提供的业绩都有《某商务大厦XX型号电力设备安装项目第一期》合同书,合同书早已执行完毕。投标人A所提供的合同双方是投标人A和XX县,投标人B所提供的合同双方是投标人A和投标人B。二份合同书除合同签署方、合同总金额不一样外,其他合同文本均同样,且协议已执行完毕。

评标委员会对二份合同书展开了细心核对后认为投标人A与XX县签订合同后有将这个项目转包给投标人B之嫌。对于该项目合同书是否可以记入2个投标人业绩,评标委员会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分析认为,尽管投标人A有转包项目之嫌,但2个投标人所提供的合同书则是真实存在,所以还是要记入两家的业绩。

第二种分析认为,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包合同失效,因此投标人B所提供的无效合同,不可以记入投标人B的业绩,但能记入投标人A的业绩。

第三种分析认为,投标人A将中标后的《某商务大厦XX型号电力设备安装项目第一期》合同违法转包给投标人B,具体合同执行才是投标人B,所以还是要记入投标人B的业绩,不可以记入A投标人的业绩。

第四种分析认为,投标人B的合同是转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投标人A尽管根据评标方法签署了合同书,但是并没有具体合同履行,故也无法记入投标人A的业绩。

二、经典案例

对于以上实例,小编拟紧紧围绕下边几个问题展开分析。

难题1:评标委员会是不是可以确定该协议为转包合同?

剖析:案件中二位投标人所提供的《某商务大厦XX型号电力设备安装项目第一期》合同书,以合同书重要条文同样分辨投标人B的合同是投标人A对于该项目的转包合同,不当之处。

小编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转包合同的核心是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无权作出合同书是否属于转包合同的分析。

难题2:案件中评标委员会的四种看法中,哪一种见解正确?

剖析: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其它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转包就是指项目项目承包人把它承揽的项目转手出售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事实上变成该项目一个新的承揽人的认知。转包与工程分包的核心区别就是:转包行为中,原项目承包人把它承揽项目所有转手转至别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协议约定责任;但在工程分包行为中,项目承包人仅仅把它承揽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一部分再工程分包给项目承包人,项目承包人依然要就承揽协议约定所有义务的执行向发包方承担。依据《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项目承包人经发包方允许把它一部分项目工程分包为他人的认知是允许其的,但项目承包人的转包行动是被禁止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项目承包人不可把它承揽的所有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或是把它承揽的所有项目分尸之后以工程分包名义各自转包给第三人。

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转包合同为合同无效。但以上案件中投标人B所提供的《某商务大厦XX型号电力设备安装项目第一期》合同书早已执行完毕,合同书已停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就是指因出现法律法规或被告方合同约定的状况,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使协议的法律法规效力终止。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停止后,双方理应遵照诚信原则,依据交易习惯执行通告、帮助、信息保密等责任。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停止,不受影响合同书中结算和清除条款的法律效力。由于终止合同仅仅使合同关系向未来解决,并不是追溯力,因而不会产生恢复正常的法律后果。

融合以上实例,小编认为,在系统上,评标委员会理应并向投标人A和投标人B就得合同书业绩难题传出书面形式疑惑函,同时向与投标人A签订《某商务大厦XX型号电力设备安装项目第一期》协议的招标方XX县就得合同签约、执行状况传出书面形式疑惑函,依据合同甲方XX县通知函和俩家投标人的回应函作出进一步分辨。对于是不是递交司法部门是XX县的支配权,小编认为该合同书早已执行结束,已无递交司法部门之必需。

三、关键结果

以上实例情况在具体招投标过程中偶有发生。碰到类似案例中情况,如果真在执行过程中合同疑是转包合同,评标委员会理应按照的程序公平正义向涉嫌多方面传出疑惑函或询问函,根据回应函和答复函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小编建议把投标人违反规定转包的处理规定立即增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的招投标工作中繁杂、变化多端,实例仅仅列出了转包合同执行完毕的现象,在实践中投标委员会还会继续碰到转包合同已经实行中等水平状况,要是再提示发包方,发包方前去递交人民法院认为转包合同失效,期内人民法院调研造成的时长等方面耗费可能会致使投标项目没法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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